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同时发布六个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反洗钱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内的各种洗钱类犯罪。
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犯罪形势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难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的出台,是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及时回应,彰显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注重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反洗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解释》吸收和保留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入罪方面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既忠实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的要求,又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促推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
坚持依法惩治和宽严相济相结合。《解释》注重严密刑事法网,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严格认定“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明确入罪标准,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优化加重处罚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同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争取从宽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相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司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上游犯罪的类型差异,呼唤定罪量刑标准更加实事求是。《解释》直面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上游犯罪以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为主但又类型多样、定罪量刑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适当调整。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修改,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让司法解释更具针对性、更富操作性。
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相结合。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系统思维是破解复杂问题的关键。《解释》既聚焦基层办案机关的迫切需求,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司法解释出台后能迅速落地见效、发挥实效;又注重与之前相继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协调和衔接,在解决共性问题的立场、思路、方法上保持高度一致。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的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把党中央关于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更好发挥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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