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从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两个方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依法保障。

  在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方面,《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确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确定辩护人人选提供条件。

  在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方面,《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这有效衔接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规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

  《批复》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据悉,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将认真抓好《批复》的贯彻落实,持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张昊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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