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诱骗、误导购物招数——多方查证信息 留意合同条款

诱骗旅游者购物,具体表现为导游或领队在带团期间,向旅游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旅游者的信任,实现诱骗购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旅行社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定义为违法经营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乃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上述行为也被多次列入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

  诱骗旅游者购物,具体表现为导游或领队在带团期间,向旅游者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旅游者的信任,实现诱骗购物的目的。例如,有旅行社虚构“以购代捐”项目欺骗旅游者的,有虚构“政府合作”项目、“政府补贴”“政府方针”“扶贫”项目等欺骗旅游者的。

  误导旅游者购物,则表现为通过不实宣传,让旅游者产生误解,引导其购物。例如,有的旅行社将购物店包装成景点误导旅游者;有的在行程中擅自指定购物场所,隐瞒购物行程误导旅游者。这些案例大多是旅行社向旅游者发布不实信息,让旅游者产生误解,误以为是在参观,其实是在购物,最终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谨慎选择

  诱骗和误导旅游者购物隐蔽性比较强,旅游者不容易发现。那么,如何做好防范?旅游者可以参考以下4个方面:

  一是报名参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报名前,旅游者要核验组团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境游则需确认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

  二是仔细审核旅游合同。参团出游,旅游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着重确认是否附行程单,以及行程单上是否注明有几个购物点和停留时间。建议旅游者签署相关部门制定的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在行程中不要签署任何有关自愿购物的书面材料。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中,列举了多个相关案例,如行程中,导游或领队虚构事实,把购物店说成“非遗博物馆”,或者编造“扶贫项目”,诱骗旅游者购物。但是,无论怎样诱骗,最终都需要旅游者签署自愿购物的书面材料。否则,在行程中发生旅游合同规定之外的购物事项,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增强辨识力。诱骗、误导购物可能与低价团有关联,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落入陷阱。对于导游口中的“政府补贴”“政府方针”不要轻信,先了解情况。如果导游执意要去,请其出示政府相关证明,并拍照留存。

  维权程序

  那么,行程中遭遇诱骗和误导购物,旅游者应该怎么办?

  一是收集证据。旅游者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保留与组团社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购物票据等,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物证。

  二是依法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包括旅行社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是投诉举报。旅游者除了向违法旅行社要求索赔外,还有权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对旅游者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目前,经过相关部门的持续整治,诱骗、误导旅游者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明显减少。然而,形成良性治理格局仍需多方共同努力:监管部门需保持执法力度,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义务,旅游者亦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坚持理性消费、审慎选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旅游市场环境的持续优化。

  (刘卫    作者单位: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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