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大修启幕:从“重注册”到“强治理”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新一轮系统性完善。…

  商标法大修启幕:从“重注册”到“强治理”

  三位全国人大代表献策商标法修订

  ♦问计代表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新一轮系统性完善。近日,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作用愈加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达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仍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乱象既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制约了商标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商标法修改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都会提出相关建议、议案,呼吁加快修法进程,以法治手段破解行业痛点。《法治日报》记者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会长、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财金组专家樊芸,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主任刘忠斌,全国人大代表、兰州鑫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建敏,从不同维度为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樊芸:

  完善“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制度设计

  我是连任四届的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修改商标法的建议,如今看到修法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倍感欣慰。在我看来,此次商标法从“修正”升格为“修订”,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文调整,而是一次立法体例的科学化升级和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完善,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现两大重要转型——从“重注册”转向“强化使用义务”,从“确权型立法”转向“治理型立法”。

  商标法修订草案紧扣品牌建设、创新发展和企业需求,展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针对性。修订草案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扩大了商标注册类型,既契合数字经济、新媒体发展趋势和国际商业实践惯例,更为我国品牌创新拓展了广阔空间,为企业品牌“出海”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同时,通过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剑指恶意注册、“僵尸商标”、侵权与滥权并存等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彰显了立法破解现实难题的决心。令我倍感欣慰的是,自己多年来呼吁的多项技术性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均有所体现。

  与此同时,结合履职调研情况,我认为修订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建议顺应国际商标保护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非传统商标的注册范围,将“单一颜色商标”“位置商标”等纳入其中,既呼应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也与国际上商业化程度较高国家的商标保护规则接轨,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针对含地名商标的规制问题,鉴于实践中含地名商标的使用场景难以完全消除,可将相关条款从禁用条款调整至显著性条款进行规范,这也是法学专家与业界呼吁多年的共识。

  还有一个问题也十分重要,那就是进一步完善“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制度设计,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中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因权利人双方在先权利冲突发生纠纷而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理由是:权利人应当付出成本进行维护,违反规则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理组织和代理人作为中介,本来就不享有相关民事权益,在巨大的利益纠纷中仅获取适当的报酬,不应承担超出其获益范围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应当将“私权利”和触犯“公众利益”的条款一并对待。

  设置“恶意抢注民事赔偿”条款,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方面诉讼的证据门槛和落实到权利人的赔偿设置,使得真正受损和有使用需求的权利人获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行政资源大量投入社会影响有限的私人争议领域。民事赔偿也会根据个案中被告和中介组织的获益情况调节赔偿金额,做到惩罚与恶意相适配,避免行政处罚“一刀切”。

  刘忠斌:

  建议增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性条款

  我一直很关注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的现象。此次商标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从而更有效地规制各类过度维权行为。对此,我提出两点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规定过度维权行为并建立反赔制度。修订草案对恶意诉讼规定的范围仍过窄,未涵盖发警告函、恶意投诉等滥用行为。建议在商标法中增设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条款,并明确规定恶意维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对恶意维权作出界定,即商标注册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恶意维权反赔制度,除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可探索引入惩罚性赔偿,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维权者赔偿其为应对投诉、诉讼所支付的商誉合理开支及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二是设立恶意行为的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对恶意抢注、恶意维权行为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议在商标法中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恶意商标注册及维权行为信用记录档案,将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基于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维权等行为明确纳入记录档案。对列入名单主体,可依法限制其后续商标申请,加快审查其涉诉案件,并向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推送信息,在商标申请、政策优惠、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联合惩戒。

  总之,这些意见的核心在于推动商标保护从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回归,通过修法有效遏制权利滥用,让商标制度回归激励创新的本源。

  尹建敏:

  对民族地区产业品牌给予政策优惠

  我来自民族地区,深切体会到品牌建设对地方产业发展、百姓增收致富的重要意义。我所在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曾是国家级特困地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当地特色产业蓬勃发展,有效带动了市场销售规模扩大和群众收入水平提升,其中“东乡贡羊”这一特色品牌更是享誉全国。

  然而,我也深知当地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难题:“东乡贡羊”作为地理标志公用品牌,多年来商标注册工作一直未能顺利推进,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品牌价值的进一步提升,也影响了产业的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基于此,我建议,国家应出台有针对性的商标注册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和曾经的特困地区培育的特色产业品牌予以重点扶持。具体而言,对于那些产品市场认可度高、已在全国形成一定品牌影响力,且能切实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品牌,在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适当放宽审查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助力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特色产业品牌“走出去”,以品牌赋能乡村振兴,让更多群众共享产业发展红利。(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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