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令》蕴藏民事规则的底层逻辑

《天圣令》钞本保存的唐宋令文,不仅为研究“律令格式”规范体系提供了可靠依据,更打破了“古代法制以刑律为主”的旧有认知。…

  《天圣令》钞本保存的唐宋令文,不仅为研究“律令格式”规范体系提供了可靠依据,更打破了“古代法制以刑律为主”的旧有认知

《天圣令》蕴藏民事规则的底层逻辑

  中华法系以礼法精神为核心,律与令是其重要法律形式,学界合称“律令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就已大量涌现,《法经》便是早期代表。至唐代,统治者在总结前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唐律疏议》,这是中国现存最早、体例最完整、影响最深远的成文法典。可惜与律典并行的令典,至今鲜有完整文本传世。何为令?《唐六典》将唐代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界定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令依托“礼”禁于未然,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内容近似今天的民事、行政、经济类法规,以非刑罚方式调整社会秩序。

  《天圣令》的意外发现

  上世纪90年代末,学者戴建国称在浙江宁波天一阁藏书楼发现了一本名为《官品令》的明钞本。后经考证,这其实是湮没已久的《天圣令》。《天圣令》于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编成,它以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编修的《淳化令》为基础,又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准,结合宋代新的制度要求,对旧的令文进行修订而成。据学界考证,《天圣令》原典可能分为“元、亨、利、贞”四册,共30卷,约14万字。而天一阁所藏的明乌丝栏白棉纸钞本为残卷,仅存原典中的“贞”册,残存十卷十二篇,分别为《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等。

  《天圣令》钞本虽为残卷,但仍是目前可见最早的中国古代令典,价值珍贵。更重要的是,编纂修订《天圣令》者多为宋代法学名家,他们将作为基准的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之原貌,较为完整地保留在了《天圣令》中。每篇令文前半部分为“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即《天圣令》正文,后半部分为“右令不行”的唐令原文,两者共计残存514条,为研究古代“律令格式”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可靠依据。《天圣令》钞本不仅清晰展现了唐宋两朝关于私人财产权利的具体规定,更反映出中国古代已有民事财产和人身权利意识,也让学界重新思考“中国古代法制以刑律为主”的传统观点。

  《天圣令》对宋代私有财产的规制

  宋代民间交易日益频繁,朝廷以令典规范民事行为,《天圣令》便是其中典型代表。这些令典涉及物、债、继承等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不少司法智慧至今仍值得借鉴。

  其一,明确民间土地所有权。《田令》卷二十一规定:“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界新出亦准此。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依此规定,如果田主的田地被洪水侵袭,新冲出之田,首先归原田主所有。若冲出之新地为两个不同的辖区,则依河水主流所在地为归属。这可谓令典为民间土地确权的有力证明,具有鲜明的民事法律特色。

  其二,明确拾遗物、漂流物、宿藏物(地下埋藏物)的物权归属。《杂令》规定,公共地域拾得宿藏物归拾得人所有,私人地域拾得则与地主平分;漂流物拾得人需公开标识并报告官府,物主认领时,拾得者可获相应报酬。该规定既保护原物主的私权,又根据拾得者的付出合理分配报酬,兼顾公平与情理。

  其三,规范一般债权关系。《天圣令》遵循“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原则,充分尊重借贷、托管等民事契约的自愿约定,官府不随意干涉,但同时也作出两项限制:禁止以田宅、牛马折抵高利贷债务,保障民户基本生活;民间生活借贷的月息不得超过六分,积利不得超过本金的一倍,债务人逃逸则由保人代偿。

  其四,明确户绝财产的处置方式。所谓户绝,是指家中无男性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情况。对此,《杂令》确立了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并明确户绝者财产的继承顺序:若逝者无近亲属且有明确遗嘱,优先按遗嘱处分财产。这一规定既契合传统的宗法制度,保护亲伦秩序与家庭财产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尊重遗嘱自由,兼顾了礼制与私权。

  对照《宋刑统》可见,《天圣令》原则上承袭了《宋刑统》的宗旨,又对《宋刑统》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形成“律典为本、令典补充”的关系。

  《天圣令》与宋代士人群体

  关于《天圣令》的编纂者,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朝廷最初诏吕夷简等参定令文,后命庞籍、宋郊为修令官,赵廓、董希颜为详定官,吕夷简仅署衔,庞籍应为实际负责人。

  庞籍(988年—1063年),字醇之,山东成武人。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27岁的庞籍进士及第,最初被任命为黄州(今湖北黄冈)司理参军,主掌狱讼勘鞫,政绩突出,使当地“狱无冤抑”。而后又被开封府两任知府相继向朝廷举荐征召为官,专管“议法断刑”。因仕途的前半程专注刑狱法令,庞籍练就了通晓律令、深谙法意的素养,此后官至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庞籍“凡为大臣,尤宜只畏绳墨,岂得自持贵重,乱天子法耶”的名言,尽显刚直不阿的法治精神,被时人称为“天子御史”。

  庞籍的经历,是宋代士大夫“吏服训雅,儒通文法”(兼具儒家素养与法律专业能力)发展趋势的缩影。得益于“科举兴、律学盛、书判行”的时代背景,宋代司法文明日渐兴盛,士大夫群体也由此走向专业化、职业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入仕,经律兼修。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下诏规定“诸道法司参军,皆以律疏试判”,开“法律入仕”之先河。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年)又下令“进士兼习法令”,使研读律法成为士大夫的必备素养。此后,朝廷又在进士科中设置“贴经”(科举考试的一种方式,要求考生默写经书内容)以试律意,开明法科考查《宋刑统》大义与断案试判能力;还设立试刑法官,以“疑难案状二十道”考核京朝官,成绩上等可破格晋升。例如,司马光于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试刑法”得上等,遂由天章阁待制迁任知谏院。可见在宋代,司法素养已成为士大夫入朝为官的重要门槛。

  二是法制为经,治道可必。宋初吸取五代十国战乱不休的教训,皇帝十分重视法律。宋太祖受禅之初,就下诏要求“中外臣僚,咸须读律”;宋仁宗时,庞籍也曾以“祖宗之法”规劝皇帝“守画一之法,使无逾越”。北宋名臣富弼亦言“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宋代士大夫疑经论政、批判实用、重视民利的理念,推动了地方州级司法的职业化发展,也造就了包公、宋慈等司法名人,以及许多像庞籍这样致力于法典编纂的法学家。

  三是鞫谳分司,环节问责。鞫谳分司与翻异别勘是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鞫谳分司即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翻异别勘则是允许被告在认为判决不公时,请求由其他机关重新审理。宋代在地方州级设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录事参军,分别负责侦查、检法、审判,这一分工与现代司法分立的逻辑一脉相承。同时,宋代还建立了严格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狱案上报需注明“初情、检法、拟判”三环节及日期,形成文书问责机制,有效制衡权力、减少司法恣意,也对司法官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陈景良、刘鸿杰      作者陈景良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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